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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点击数:636 发布时间:2025-09-0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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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和救济

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含义: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高等院校推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与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给在校学生带来生活伤亡和精神损害的事故。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损害地址、时间是特定的。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备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2、教育法律救济

含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述、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节、仲裁等方法解决纠纷,使我们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弥补的法律规范。

类型: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公民或法人行使诉讼权,通过诉讼的方法达成救济目的的机制。 司法救济以外的法律救济方法为非司法救济,包含但不限于调解、仲裁、申述、复议等。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但凡根据程序法而推行的救济,为程序救济。实体救济是指对法律救济目的的推行及其程度。

3、联系实质说明教师权益救济规范的内容:

答:解决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行政机关之间的教育行政纠纷有以下四条渠道:

教师申诉规范:教师申诉规范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置的规范。申诉的范围: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置不复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所享有些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规范的主要环节和程序: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处置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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